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发布日期:2007-03-07
附件二:
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责
任
书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 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的要求,加快制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关停落后水泥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与落后小水泥厂所在县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二、按照水泥产业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的生产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核准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时,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落后水泥原则,否则不能核准新建项目。
三、到2010年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 万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见附表。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指导和监督,妥善安置关停企业的职工,有财力的省份可适当进行补贴,确保关停落后水泥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关停落后水泥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督察,督察结果将向国务院报告。
《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一式两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签字) (签字)
二00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