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月7日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
产能严重过剩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并明确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从我区产业发展情况看,电解铝行业承接内地产业转移已具备一定规模,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已出现阶段性、区域性过剩。
当前,个别地方对产能过剩问题认识不到位,部分行业仍存在盲目扩张的倾向,如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调控,任其发展,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下岗、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危及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甚至会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决策部署,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配置到优化存量、培育新的增长点上来,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落实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保持投资稳步增长,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扩大区内市场规模,拓展周边市场。培育和发展下游深加工产业,延长产业链,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实施境外投资,拓展发展新空间;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完善和细化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地方责任;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行业经济效益实现好转,企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改善,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基本建立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
三、主要任务及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今后各地(州、市)、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且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基础上,由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告报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按照职能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项目建设申请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家申请认定,对国家认定项目督促企业补办相关手续。
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理,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清理整顿已建成违规产能。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已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加强对已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到2015年,通过落实国家财政奖励政策、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全区争取淘汰落后炼铁150万吨、炼钢90万吨、水泥落后产能620万吨、平板玻璃落后产能300万重量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时间表,按期完成任务。“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消耗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机制。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等重大问题,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或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企业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更具比较优势的企业和地区,承接国内有效产能,推动形成产业集聚发展。
(五)努力开拓区内市场需求。
扩大区内有效需求。围绕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基础设施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结合民生建设,依托十九省市援疆项目,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推动建材下乡,有效扩大建材消费市场。
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严格执行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六)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
扩大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发挥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积极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带动区内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拓展国际市场新空间。
(七)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加强产品技术创新。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突破和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
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综合竞争力。
(八)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用地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完善市场机制。严格执行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据生态功能区规划或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落实国家转移支付制度和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四、四大行业的分业施策方案
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
钢铁:通过淘汰落后和联合重组,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鼓励钢铁企业跨地区联合重组,进一步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2015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水泥: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对面向区内市场的单纯新增水泥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一律不得建设以石灰石原矿为主要原料的水泥项目。对未批先建的违规项目,停止建设;对取得核准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严禁开工建设。2015年底前,坚决淘汰干法中空窑(含带余热发电)、立窑、直径2.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制定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产业废弃物。
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严格环保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电解铝: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把扩大电解铝产品应用和装备制造、汽车产业升级结合起来,推动产业向下游精深加工发展,鼓励开发生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促进产品多元化。通过产业延伸带动,有效支持区内汽车、铝型材、机械零部件等高端产业发展,引导形成与内地铝产业错位发展的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牵头单位对牵头工作负总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负责协调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协调配合单位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各牵头单位每季度末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二)严把产业准入门槛。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引导社会投资预期。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三)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管好环保门槛。强化环境监管,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四)加强协同监管,落实配套管理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用好信贷闸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水价;质监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和职工安置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专项资金,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实施转型转产、结构调整等。利用现有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渠道,支持过剩产能退出,特别是支持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重点解决化解严重过剩产能过程中人员安置、债务处理、企业转产等问题。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各级政府就业扶持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
(六)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