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泥产业2013-2017年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二)
发布日期:2013-12-31
来源:云南工信委
四、结构调整工作重点
(一)优化产业结构
1、优化组织结构。继续支持7户整合主体企业实施横向产业联合和纵向产业重组、淘汰落后、上大压小和技术改造。通过资源整合、研发设计、精深加工、物流营销和工程服务等,进一步壮大企业规模,延伸完善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综合竞争力。
2、优化区域结构。立足服务区域市场,着眼降低物流成本,统筹资源、能源、环境、交通和市场等因素,优化生产力布局。在石灰石资源丰富和交通物流条件便利地区集中布局水泥熟料生产基地。支持大型熟料生产企业,在有混合材来源且消费集中地合理布局水泥粉磨站、水泥基材料及制品生产线。全省2013-2017年优化水泥产业区域结构总要求见附表5。
3、优化产品结构。结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旧城改造、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等专项工作,以限期淘汰32.5复合水泥为契机,全面推广使用42.5以上高强水泥。着力延伸水泥产业链,提升产业综合竞争能力。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制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提升产品档次。重点推广发展预拌砂浆、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和工程预制件等产品。推广高标号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特种工程需要的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等。开发满足建筑施工所需各种性能的装饰装修砂浆、特种聚合物干粉砂浆、抗裂砂浆等高端预拌砂浆产品。开发满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各种水泥基材料制品。研发集成拼装式预制建筑梁柱,水泥复合多功能保温墙体和屋面,功能性水泥部品构件等产品,以及轻质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等节能型水泥基材料及制品,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
4、优化装备结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以关停淘汰机立窑、湿法窑、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窑或资源能源消耗高及排放不达标的生产线为前提,最低建设规模不得低于日产3000吨。其中,滇中经济圈及大理、丽江不得低于日产4000吨,且必须符合等量淘汰或减量置换建设的原则。
5、发展服务业。促进水泥产业生产制造与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和定制加工等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试验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务一体化的水泥生产工程承包服务。积极推进水泥物流配送网络建设,探索建立水泥下乡营销配送体系,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发展面向水泥行业的能效评估、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服务,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二)推进节能减排
1、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改造力度。重点研发水泥窑炉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及装备,余热梯度利用技术及装备,新型节能粉磨技术与装备,粉尘、氮氧化物、低成本综合减排工艺及装备,二氧化碳分离、捕获及转化利用技术,开发高效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减排装置,特种水泥基材料及制品制备技术等。支持水泥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新型干法生产线实施以余热发电、协同处置、综合节能、粉磨节电、高效收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减排等为主的技术改造。继续推广并强制新建项目必须采用余热发电、布袋收尘器、高效篦冷机、立磨、辊压机、低阻高效预热器及分解炉系统、实时质量调控系统、变频调速等技术。
2、强制性淘汰落后装备产能。坚持等量淘汰和上大压小,推进兼并重组,加强技术改造,控制产能扩张。以2020年基本关停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生产线(除特种水泥生产线外)和全面淘汰机立窑(含已改造的JT窑)生产线为倒逼时限,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淘汰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产品质量不稳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后装备水泥熟料生产线,强制性淘汰落后装备水泥熟料产能930万吨。全省2017年前强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见附表6。
3、推进清洁生产。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清洁生产评价体系,优化工艺流程,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控制生产全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重点推进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减轻末端治理压力,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广高效除尘技术与装备,加强生产过程粉尘排放控制,降低粉尘排放量。推广降噪新技术,降低声污染。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力度,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污染。
4、发展循环经济。发挥水泥产业无害化消纳固体废弃物优势,建立与相关产业、城市和谐发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体系。加快推进协同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减少资源消耗,鼓励综合利用矿渣、粉煤灰、煤矸石、磷(硫)石膏、尾矿等大宗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生产水泥,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和固体废弃物利用总量。鼓励县级以上城市周边水泥企业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三)实施四大工程
1、节能减排工程。在大中型水泥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提升能效水平,最大限度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推广和应用重点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宣贯能耗标准,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对不达标企业实施节能专项改造。推广高效减排技术与装备,重点推进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协同处置示范工程。以16个州市政府所在城市为重点,依托周边水泥生产企业,对水泥熟料生产装置进行适应性改造,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泥和各类废弃物预处理设施,开展协同处置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争取到2017年,16个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及部分重点县城基本完成协同处置布局工作,推动水泥产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3、产能优化工程。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条件,控制发展总量和布局,强制性淘汰落后产能,上大压小存量产能,使全省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提高到87%以上。
4、大型水泥熟料基地创建工程。在具有区位和资源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基础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依托龙头企业建设水泥熟料基地。重点推进昆明市宜良及周边区域、曲靖市沾益-麒麟-富源-陆良、玉溪易门、大理宾川-祥云、保山施甸-隆阳、红河个开蒙、文山-砚山、昭通昭阳等水泥熟料生产基地建设,全省力争形成3个以上万吨级“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大型水泥熟料生产基地。
五、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
(一)分类处理有关项目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中明确“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将200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水泥项目建设“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收归国家发改委。在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无望和水泥生产无法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的情况下,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审定的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规划,核准建设了一批项目,批准了一批项目开展核准立项前期工作。到2012年底,部分核准项目已建成投产,部分核准项目尚在建设之中,批准同意开展核准立项前期工作和拟建论证项目也于2013年5月10日全面停止。对此,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的要求,按计划分类处理。
1、尽快确认、公示、备案核准建成项目,完善项目合法生产手续。因2009年9月26日之后核准建成项目不符合国发〔2009〕38号文的核准权限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不予办理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中“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确认、公示建成违规项目后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核准建成项目的清理、确认、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省级相关部门在省政府完成清理、确认、公示及上报备案后,依法依规完善项目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保障企业合法生产。2009年9月以来核准建成项目情况见附表7。
2、组织申报核准在建项目批准认定,推进项目加快建设。按照国发〔2013〕41号文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拟在2014年4月底前完善项目建设依据,报请省政府批准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继续推进建设。2009年9月以来核准在建项目情况见附表8。
3、重新审定已批准开展核准前期工作项目。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开展核准前期工作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政府重新综合考察产能布局、环境承载力、区域需求、结构调整和等量淘汰等因素,报经省政府(或指定部门)重新审查并批准同意继续开展核准立项前期工作手续后,省级相关部门继续完善相关手续。待各项手续完善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或指定部门)正式核准建设。全省批准开展核准前期工作项目情况见附表9。
4、强化拟建项目建设论证工作。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对充分论证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并符合“关小建大、区域调配、全省平衡、等量淘汰”建设的原则,由州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或指定部门)批准同意开展项目核准前期工作,省级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待各项手续完成后,由州市政府报省政府(或指定部门)正式核准建设。全省拟建水泥项目情况见附表10。
5、区别处理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对已核准建成、在建或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水泥粉磨站项目,按照上述1、2、3意见分类处理。拟建粉磨站项目原则上由具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的企业,在有混合材来源且消费集中地合理布局,且须经报请省政府(或指定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后方可建设。鼓励提前淘汰拆除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窑或机立窑装置,对提前淘汰水泥熟料生产装置后,就地改造为单纯粉磨站而实质不增加水泥粉磨产能且水泥磨机不在国家明令淘汰范围的企业,依法做好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换发手续。对已配套水泥熟料生产建成的水泥粉磨站,利用原有土地设施实施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而实质不增加水泥粉磨产能且水泥磨机不在国家明令淘汰范围的改造项目,由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已有独立水泥粉磨站企业必须淘汰3米以下直径的水泥磨机,仅对保留的3米及以上水泥磨机换发生产许可证。水泥磨机直径全部为3米以下的已有独立水泥粉磨站企业,在水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动退出市场。
(二)用好财税扶持引导政策
用好各级财政扶持工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引导水泥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延伸和四大工程建设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用足用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水泥产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三)保障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要素条件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并经省政府(或指定部门)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省级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安评、林地、水保等行政审批手续,金融部门应给予授信支持,确保项目建设要素条件,协力推进项目加快建设。
(四)强化日常行业管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或准入)条件及质量、安全、节能、减排、卫生、消防等有关标准,工业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标准认定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新增产能项目建设。对核准在建或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生产线技改项目实施日常监管,不再办理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核准项目和1年内未开展任何前期工作的项目延续手续,并对不按承诺期限内淘汰拆除落后装置产能的项目采取限制性措施。组织开展已建成投产项目资源能源消耗通报工作,对超标通报企业实施黄牌警告、节能监察、惩罚性电价等措施,倒逼企业升级改造或退出市场。组织实施水泥企业生产线准入公告和日常监管,引导不符合准入公告条件或准入公告后不能保持公告条件的企业达标升级。
(五)创造条件引导企业走出去
积极搭建水泥产业合作交流平台,发展与缅、老、越等东盟国家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支持省内水泥企业到周边国家、跨境经济合作区或延边区域发展“多头在外”的水泥项目,鼓励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到周边国家设立水泥粉磨站,促进市场互补和产能转移。
(六)加强组织领导
省工信委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和水泥行业日常管理及协调服务等工作,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并相应改进管理办法。各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本地区水泥产业结构科学调整。积极发挥省建材行业协会和州市水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及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协助政府和企业促进水泥产业结构调整。省工信委适时发布全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情况报告,特事特报,将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不断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