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17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中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以下标准执行:农、林、牧、渔业3%至10%;制造业5%至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交通运输业7%至15%;建筑业8%至20%;饮食业8%至25%;娱乐业15%至30%;其他行业10%至30%。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企业应税所得率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来源:经济参考报 |